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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RAWWOOD”商标异议案件案例分享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8-05-18

  一、案件事实

  被异议商标:


  类别:33

  初步审定号:14391263


  异议人:雅拉德酒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昊悦控股有限公司

  二、案件详情

  异议人——雅拉德酒庄有限公司主营酒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YARRAWWOOD”为其一直使用的品牌名称。2014年4月16日,昊悦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即本案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2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初步审定号是第14391263号,具体注册信息见下表:



  显而易见,该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因此,2015年12月8日,异议人就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恳请贵局依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的中国采购商之一,与异议人之间有合同、业务往来的关系,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的“YARRAWWOOD”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就相同商品申请注册与异议人相同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二)“YARRAWWOOD”商标为异议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异议人是“YARRAWWOOD”商标的真是所有人,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毫无疑问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并且“YARRAWWOOD”商标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结合事实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这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YARRAWWOOD”商标的构成要素、读音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已经构成相同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都是酒类产品;

  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曾有贸易往来关系,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存在,可见,被异议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因此,被异议商标“

    ”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四、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五、案件决定结果

  商标局认为:



  六、案件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异议人曾与异议人有过商业贸易往来,其法定代表人曾就异议人生产的“YARRAWWOOD”品牌葡萄酒进口事宜与异议人互通过电子邮件,显然,被异议人明知或应知异议人“YARRAWWOOD”商标的存在。鉴于异议人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被异议人在明知其商标存在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与其文字内容完全相同的商标必然不是偶然,可见,被异议人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来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故《商标法》第七条不应作为提出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然而,本案中,商标局明确使用《商标法》第七条作为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法律依据,可见,本案对于其他被异议人恶意明显的异议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附件:第14391263号“YARRAWWOO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