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类表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情

新闻资讯

专利法修订草案你问我答|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篇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8-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就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相关条款做出了修改,扩大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主体。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什么作用?这一修改有怎样的意义?今天,官微君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人员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动出具上述专利权评价报告。修改点在于允许案件双方当事人主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修订处标蓝):

  

  近年来,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但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前仅作形式上和针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初步审查,使得这两种专利的法律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权利人过于轻率的行使权利指控他人侵权,不仅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浪费了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资源。

  由于评价报告不是司法机关审理和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因此需要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进行完善,结合评价报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效力稳定性所提供的专业性参考意见,进一步发挥评价报告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的作用。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出具的作为审理和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未经实质审查而导致的法律稳定性较差的问题,但是评价报告不属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问: 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主体有什么积极意义?

  《修订草案》中建议赋予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交评价报告的权利,允许侵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专利权人因为评价报告结论对自己不利而不愿提交,被控侵权人可以选择主动提交评价报告作为审理证据。这样可以帮助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尽快对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案件做出裁判,发挥评价报告定纷止争的作用。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还体现在哪些方面?

  《修订草案》中新增了当然许可制度,并要求专利权人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时,还应当提供评价报告,使专利权人和潜在被许可人对该专利权有清晰的认识,维护交易安全。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其他规定是否要做相应修改?

  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所涉及的进一步扩大请求主体、放开请求作出评价报告的时间限制、进一步缩短评价报告的作出期限、设立意见陈述程序、规定评价报告的公告程序等问题,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配套修改中进一步论证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