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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撤回“国酒茅台”商标案起诉,并向国家商评委致歉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8-08-27

将某一特定酒类定义为“国酒”,是以国家为背书,给某一市场主体以特权,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经历了十多年的“顽强死磕”后,8月13日,茅台终究还是放弃了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撤销了对国家商评委的起诉,并向国家商评委及各相关方致歉。


茅台集团声明原文如下:


小蓄告诉你,茅台集团自2001年起便不断申请“国酒茅台”商标,17年里多次被否。2018年5月25日,国家商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茅台一纸诉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商评委就不予注册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为了国字号,茅台争取了十七年。如今放下执念,表示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此中转变不可谓不大。不过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行业现状,茅台即便再死磕下去基本上也是无功而返。


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其中包括:带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标志,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首先,国酒从字面上来看就带有一种国家级别的酒的质量评价含义,且暗含国内最好酒的意思。而其实,即便茅台在我国白酒中地位突出,但任何一个品牌的酒都不能成为中国的国酒,不能独自代表中国酒。而在没有官方确认及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茅台集团不能将茅台酒定位为国酒,因此可以认定国酒这一商标带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其次,国酒将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品牌等级,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种国家级最高档次酒类的认知,这实际上对市场上其他酒类品牌形成一种打压和排挤,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将国酒作为某一类酒的商标,那么国酒这一称谓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国酒更相当于酒类的一个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2010年7月28日,商标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第三部分规定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即: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根据该标准,国酒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是有充分理由的。


如果要对国酒加以定义,也应由国家来定义,但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充分尊重自由的市场竞争,不会将某一特定酒类定义为国酒,不会给某一市场主体以特权。国酒茅台注册申请被驳回以及茅台集团撤诉,也是市场经济下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结果。

茅台也应该尊重这种竞争秩序,正像茅台在声明中所言“与兄弟企业同心携手,尽心尽力维护好白酒行业来之不易的竞合发展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