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类表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情

新闻资讯

红星文化诉爱奇艺侵权:歌曲被擅播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8-12-07

       据北京海淀法院网4日消息,因认为其享有著作权的歌曲《普通的DISCO》被爱奇艺综艺节目非法进行网络传播,北京红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摄制权为由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羲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泉州欣欣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爱奇艺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1020元。

       事情的起因是在爱奇艺的综艺节目《新生有范(第四季第2期)》中,北京红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爱奇艺未经授权,擅自在节目的第27分03秒至30分59秒中使用了歌曲《普通的DISCO》,并由节目歌手进行了演唱和摄制。而上海羲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泉州欣欣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节目的制作方和出品方。

  对此红星文化公司认为,三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基础上,擅自将歌曲《普通的DISCO》摄制成综艺节目视频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那么问题来了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

2、关于现场表演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

另外,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版权法里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例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但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 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 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 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