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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主持人艺名“金龟子”被注册成商标,最终被无效宣告!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8-12-12

       起“金龟子”大家就自然会联想到小时候看的《大风车》里的“金龟子”姐姐。刘纯燕1991年进入中央电视台,1995年开始主持《大风车》节目,在节目中用“金龟子”作为自己的艺名,以“金龟子”的名字和形象在电视上出现了二十几年。然而,艺名“金龟子”很早就被人抢注商标,引发商标纠纷。于是刘纯燕以侵犯在先姓名权为由,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刘纯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该案中,李某因申请注册的“金龟子”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从而提起诉讼。

      据了解,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刘纯燕于1995年开始主持《大风车》节目,在节目中使用“金龟子”作为自己的艺名,并在中央电视台少儿节目中以“金龟子”名字和形象在电视上连续出现二十几年。李某于2013年8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龟子”商标,201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三人刘纯燕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姓名权,于2017年10月11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作为其艺名,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金龟子”已经与刘纯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刘纯燕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损坏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刘纯燕知名度体现在影视娱乐领域,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在教育领域有一定知名度,事实依据不足;“金龟子”作为艺名形成权利,但其影响力并没有达到让人已经把“金龟子”与刘纯燕唯一对应的程度;存在其他人将“金龟子”一词作为商标权利的情形;原告在无意冒犯之后,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合法取得“金龟子”商标权;原告经营“金龟子早教机构”在江苏等地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金龟子”商标既没有在先注册优势,又没有固有词汇的证据撑腰,商评委为何支持刘纯燕呢?


       首先,《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刘纯燕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刚好在5年的时间范围内。

       其次,“金龟子”虽是固有的昆虫名称,但是经过刘纯燕23年的使用,在教育、娱乐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金龟子与刘纯燕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早在1995年,刘纯燕开始主持《大风车》节目之时,已经使用“金龟子”作为自己的艺名。

       最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还包括姓名权。而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很显然,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在本案中李某“金龟子”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金龟子”作为刘纯燕的艺名,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而抢注者申请该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金龟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