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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如何修改与撤回?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9-01-30

专利申请的修改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各有哪些修改要求与区别?申请的撤回又有哪些规定?


1、专利申请的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过程中,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主动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不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摘要或请求书的明显错误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2、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不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专利申请主动撤回要办理的手续和条件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是专利局统一制定的一种表格。声明要逐项填写,要写明发明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要有声明提交人,即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签章。)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当撤回手续不合格时,则会给申请入一份“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可以不说明撤回理由据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撤回专利申请一经生效,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声明,该申请即告结案。


4、专利申请的撤回有哪些具体规定?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