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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教育”如何获得?看山天大蓄实力拿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公司动态 发布于:2019-07-09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第29100152号“获得教育HUODE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121757号),决定对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获得(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获得教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一案获得胜利。

凭借在知识产权行业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山天大蓄再次成功帮助客户捍卫了自己的商标。

获得教育是一家专注于教育信息化、数字化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型创新企业,致力于将AI、创客、编程、机器人等现代前沿科技与素质教育相结合。

获得教育(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41类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第29100152”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决定:申请商标与湖南有机可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于2017年1120日申请在先的第27591377号“获得”商标等七个引证商标近似,故予以驳回。

申请人认为该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委托山天大蓄在法定时间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山天大蓄提出的复审理由为:

第一,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获得教育”+企业性质“外界接收器图形”呈现而得,凝聚了申请人的创作心血,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对其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彼此之间已经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

第二,申请商标在外观设计、整体构成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显著性要件并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具备了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通过申请商标与七个引证商标的多方面详细分析比对,山天大蓄提出:申请商标与七个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外观设计不同整体含义不同,呼叫方式也不同,并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属于不同经营范围及地域的企业,行业差异较大,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而,两商标标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近似。

在提出详细证据之外,山天大蓄还找到了案情中对申请人有利的方面。

山天大蓄提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即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具体到本案:引证商标1现处于驳回复审申请状态,引证商标5处于申请中,其正在审理当中,因引证商标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因此,山天大蓄恳请商标评审委员考虑本案的事实状态,暂缓本案的申请,等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确认后再审理本案。

由于山天大蓄提供的有力证据和理由,以及灵活的办案策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其余六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因而申请商标与七个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的确权与维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服务,一直是山天大蓄的强项;帮助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打造民族品牌,一直是山天大蓄的愿景。近二十年来,山天大蓄服务的上市公司超过100家,已为近300家企业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编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实务》已由商务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