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0914)正式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3626828号“点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798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山天大蓄代理珠海市华旭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答辩,决定对第23626828号“点方”商标准予注册。
山天大蓄在知识产权行业特别是商标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服务水准,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充分展现。
珠海市华旭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华旭”)位于美丽的南海之滨——珠海,是一家集研发和销售于一体的医药企业,立足珠海,面向全国,致力于向市场提供具竞争力的医药产品及服务保障体系。公司在研发上投资巨大,与国内各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与合作,推出了绿色局麻药盐酸甲哌卡因注射液、知名OTC产品优贝乐-益生菌富锌酵母粉等核心产品,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为适应医疗产业的“互联网+”新零售趋势,珠海华旭旗下设立了点方智慧大药房,这是一家专注于新特药、智能医疗健康设备销售及精细化会员健康管理服务的专业智慧药房。点方建立并拥有整套专科药物评分筛选采购体系及专业化医、药专家顾问团队,采用线上线下的新零售模式,并基于新型2.0模式开发了健康管理云平台——简并医健康管家,为会员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管家式移动互联健康服务。
为配合公司业务推进,珠海华旭申请注册了第35类第23626828号“点方”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却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深圳市美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珠海华旭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理由完全不成立,委托山天大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经过多方查询资料和详尽的法律分析,山天大蓄提出了四条证据充足的答辩理由。
第一,被异议商标系答辩人自创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识别性,且经过珠海华旭多年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点方”,是答辩人根据企业自身的性质及产品取名。“点方”含义为“指点健康,药方指导”,答辩人企业本身为一家集研发和销售于一体的医药企业,意在通过自身拥有的药方指点大众得到健康,因而取商标名称为“点方”。被异议商标反映并代表企业,与企业形成了唯一且对应的关系。因而,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第二,异议人的申请理由均无法得到有效支持,答辩方均不认可。
首先,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类别认识不清,对答辩人的第05类商标提出异议而非本案的被异议商标第35类的异议,而5类与35类相差甚远。
其次,异议人引证的第20751962号商标并非异议人在先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并非在先权利人,也并未提供任何在先权利及利害关系证明。异议人系恶意提及的异议申请,此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最后,被异议商标系自创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第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三个商标设计含义、申请注册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不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三个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第四,珠海华旭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大量、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极大提高了被异议商标的知名度,不予注册将会给珠海华旭造成极大损失——导致珠海华旭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后延,从而导致新产品研发生产、投放市场、广告宣传等一系列发展规划实施延误,造成金钱、时间、人力等资源的巨大浪费。
本案中,在被异议商标各方面都没有对异议人造成任何影响,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行为,实有恶意异议之嫌,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立法精神。
进而,山天大蓄提出,被异议商标是珠海华旭根据自身发展的合理注册,理应对其享有合法权利。异议人不能恶意占用大量商标资源,对于其恶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而,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从最终下达的决定书来看,山天大蓄陈述的理由和事实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一直以来,商标的确权与维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服务,都是山天大蓄的强项;帮助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打造民族品牌,是山天大蓄的愿景。近二十年来,山天大蓄服务的上市公司超过100家,已为近300家企业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编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实务》已由商务出版社出版发行,成为行业必备指导书籍。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注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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