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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只鸟有什么不同?山天大蓄巧答恒兴酒厂商标驳回复审题

公司动态 发布于:2019-08-07

商标申请遭遇驳回复审,通常都是因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是,为了通过驳回复审,就必须做好一道题——找不同。

在商标领域拥有近二十年丰富行业经验的山天大蓄,做这种题型特别擅长。最近,山天大蓄就遇到了一道很有挑战性的题:这三只鸟有什么不同?

事情起因是介个样子滴……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由国酒茅台创始人之一赖永初先生的嫡子赖世强任董事长,是为纪念“赖茅”酒在酱香酒发展史上的丰功伟绩而创立的老字号企业:

1941年,赖永初独资收购衡昌烧坊,更名为恒兴酒厂;1953年,“恒兴”、“成义”、“荣和”三家茅酒烧坊合并,建立国营茅台酒厂;1982年,赖永初之子赖世强恢复贵州恒兴酒厂;1991年,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登记注册成立,并基于将企业名称及字号“恒兴”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的需求,独创设计出以汉字“恒兴”为命名核心的系列品牌,使得企业名称、企业字号、品牌名称统一,以更好地在市场上进行经营活动,并在相关的类别进行了申请注册。

图为:赖永初专门设计的“赖茅”酒瓶

2018年5月8日,恒兴酒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项上申请注册第30751149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商标局决定予以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赖宁在类似商品项上已注册的第3053025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项上已注册的第4985436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近似。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遂委托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过显微镜级别的商标对比分析,再加上扎实的事实证据,山天大蓄竟然找出了四个“不同”,提出了四条复审理由。

1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在构成要素、文字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申请商标由汉字“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及原创图形构成,使用语种是汉语。众所周知,中国消费者以汉语为母语,对汉字的识别能力较高,当汉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时,人们往往采用最直观、最便捷的方式对汉字部分进行识别和呼叫。本案中,申请商标是汉字+图形的组合商标,鉴于图形部分起到美观与装饰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汉字“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引证商标1的显著文字内容为汉字“赖魂”。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构成要素,可以看出它们的显著文字内容完全不同,且相差甚远,没有任何文字构成是重合的。

一般来说,只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就不会造成混淆。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商标的文字部分是其优先识别部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显著文字内容不同,且图形部分形态及描述的事物不同,只要是具有一般判断力的消费者就能够通过识别文字内容将它们区分开来。

引证商标2是纯图形商标,显著部分即图形,与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区别明显。显然,它们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2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不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对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各要素间的排列组合方式: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为汉字“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采用从右向左的顺序置于标识的最下方,以横线与上半部分的图形部分隔开,相互对应构成一个统一、和谐的整体,整体是纵向框型外观;引证商标1采用不同于申请商标的排列组合方式,类似于夹心的设计,英文“LAI HUN”在上,图形部分在中间,汉字“赖魂”在底部;引证商标2整体为圆形外观,具有不同的视觉观感和效果。

对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设计要点,可以看出它们在设计手法、要素组成方式、整体外观、细节描述等方面均不具有一致性。

首先,它们在商标标识中的位置不同。申请商标为整体设计,各要素之间相互组合与呼应,采用环环相扣的组合方式,不可拆分、不可分割。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标识中的位置区别于申请商标,不具有一致性。   

其次,它们的绘图手法、细节刻画及画风不同,呈现给观者的观感具有较大区别。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以大鹏、星星图案作为设计要点及创作的基本原形,整体是框型图案,大鹏图案采用平面化的设计,以年轮状的圆圈作为背景,描画了大鹏捕食的状态,简洁的线条与深浅不一的颜色设计赋予了标识机械科技感及现实感,整体浅灰色,线条清晰,具有独特的视觉特征。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整体较为朦胧,引证商标2采用不规则的涂抹式块状图案,着色较深,图形部分整体形似圆形盾牌,鸟类形象羽翼与翅膀较短,区别于申请商标图案沉重的雕像感。

最后,它们的含义及描述的事物不同。申请商标描述的事物是大鹏,具有象征意义:代表大展宏图,鹏程万里,用于比喻品牌的发展。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描述的事物是圆形盾牌,与申请商标明显不同。

3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呼叫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读音呼叫都是其文字内容的呼叫:申请商标往往被直观简单的被称呼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商标”或简称为“恒兴商标”;引证商标1为“赖魂商标”;引证商标2根据图形描述事物一般被呼叫为“圆形盾牌商标”。

呼叫不同是判断商标是否会造成混淆的重要因素,在实际使用中,鉴于它们的呼叫不同,消费者在交谈及传播时不会将它们混为一谈。

4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可识别性,与企业名称、企业字号具有对应关系,具备自身独特的表现形式以及良好的内涵寓意,表达了申请人对其商品品质和品牌声誉的完美诠释,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汉字“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恒兴酒厂”,指代申请人企业,具有美好的品牌寓意,标识的图形部分也具有品牌发展大展宏图的象征意义。

而引证商标1的含义体现在文字内容上,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指代赖皮的鬼魂;引证商标2的含义体现在图形部分描述的事物上,指代盾牌。显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具有不同的含义。

同时,申请人在第33类申请以“恒兴”为命名核心的系列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各引证商标的使用日期,目前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一看到汉字“恒兴”以及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就能够联想到申请人,并不会与市场上其他商标混淆。

由此,山天大蓄提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初步审定。

答题完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的确权与维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服务,一直是山天大蓄的强项;帮助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打造民族品牌,一直是山天大蓄的愿景。近二十年来,山天大蓄服务的上市公司超过100家,已为近300家企业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编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实务》已由商务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