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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妄图和驰名商标硬碰硬!看山天大蓄如何捍卫山东如意商标

公司动态 发布于:2019-08-08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极高的品牌荣誉。但小蓄要说的是,“驰名商标”可不仅仅是荣誉而已,还意味着对企业商标更大范围、更强力度的保护。

近日,山天大蓄代理的山东如意商标异议一案,就深刻说明了这一点。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始建于1972年的山东济宁毛纺织厂。自成立以来,如意集团以“质量筑品牌,服务创未来”为经营理念,大力打造“如意”品牌,宣传“如意”商标,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络,其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如意”品牌享誉海内外。

如今,如意集团已经居于中国纺织500强首位、中国跨国企业百强,成为手握多项国家专利和世界顶级技术,拥有中国A股、日本东京主板两家上市公司的全产业链大型集团。

东莞市虎门好美梦家纺店(以下简称“被异议人”)2016年在国际分类第24类申请了第21953260号的“好如意”(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商标,于2018年1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如意集团(以下简称“异议人”)遂委托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恳请依法判决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过审慎周密的比对和分析,山天大蓄提出了三大异议理由。   

1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7729836号“如意RUYI”(引证商标1)和第1452661号“如意”(引证商标2)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第一,异议人引证商标“如意”、“如意RUYI”系列商标为异议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设计构想来源“如意”是我国的传统吉祥之物。

而且,通过异议人的实际使用和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如意”、“如意RUYI”商标是异议人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异议人将“如意”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使用在第18类、第22类、第23类、第25类“皮装饰,线,纤维纺织原料、服装”等商品项目上,并将第24类第1452661号“如意”商标打造成驰名商标,以打造“高端如意、品牌如意、时尚如意”为宗旨,涉足各产业,发展为集团公司。

第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7729836号“如意RUYI”(引证商标1)和第1452661号“如意”(引证商标2)商标构成了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从商标的构成和整体外观方面来看:被异议商标“好如意”中“如意”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构成部分,显著性较强,“好”字为形容词,起修饰作用,显著性较弱,故其核心词以及显著部分为“如意”。被异议商标中的“如意”两字与引证商标1“如意及拼音”在字形方面完全相同,进行简单的复制。被异议商标截取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如意”作为其主要部分,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从商标构成的含义方面来看: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如意”,异议人以古代吉祥之物“如意”作为其企业字号,打造成其最主要的高端品牌之一,以表良好祝愿。异议人引证商标2为驰名商标,并且异议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以“如意”为核心的系列商标,如“皇家如意”、“如意坊”、“如意生活”、“春如意”、“夏如意”、“秋如意”、“冬如意”等。而被异议商标复制、摹仿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如意”并添加“好”一字之后,并没有表现出其特有的含义,并没有起到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从商标的呼叫方面来看:被异议商标的最主要识别部分即汉字为“好如意”,其读音为“HAORUYI”,其主要部分两字读音“RUYI”与引证商标“RUYI”完全一致,相关公众在呼叫时会自动忽略,并将被异议商标呼叫为“RUYI”。因此,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呼叫相一致。

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项目上来看:被异议商标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所指定的商品同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第24类,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有相同的功能和用途,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

从商标的申请日期上来看:引证商标1申请日期为2015年08月21日;引证商标2申请日期为1999年3月29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00年10月07日;而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可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或核准注册日期。

2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如意”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第一,异议人关联企业自70年代成立以来以“如意”作为其企业商号持续使用至今,异议人对“如意”享有在先商号权,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应当不予以核准注册。

第二,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如意”商标已经由异议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如意”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如意”商标已经由异议人设计、使用、宣传并具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与异议人建立了特定的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异议人在明知“如意”商标是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恶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上述商标相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其针对异议人的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明显存在搭乘知名品牌便车、攀附异议人在市场上的良好商誉进而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3

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显著性极强的驰名商标第1452661号“如意”(引证商标2)的抄袭、翻译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异议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予核准并禁止使用。

被异议商标“好如意”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如意”,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如意”构成混淆性近似,毫无疑问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翻译和摹仿。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而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是属于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其行为更为严重,更应该予以制止。

异议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类别上有相同、类似或密切相关的产品上有在先注册,并在呢绒、无纺布进行了注册并使用。由于异议人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原材料,其最终的目的、功能和用途完全相同,并具有相同的消费渠道和消费对象。两者有关紧密的联系。

因此,当消费者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产品上看到被异议商标时,很有可能会误认为这些产品来源于异议人或者异议人的关联企业,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使得被异议人不正当利用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核准注册并应禁止使用。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驰名商标,且未形成其它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21953260号“好如意”商标不予注册。

据悉,异议人的“如意”商标及围绕“如意”设计的系列商标屡遭抢注,异议人已经对这些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并由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此次山天大蓄成功完成“好如意”商标异议案,再次帮助客户捍卫了自己的驰名商标。

商标的确权与维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服务,一直是山天大蓄的强项;帮助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打造民族品牌,一直是山天大蓄的愿景。近二十年来,山天大蓄服务的上市公司超过100家,已为近300家企业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编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实务》已由商务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