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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未来”不是“好未来”,但也应该有光明的未来

公司动态 发布于:2019-09-04

商标,是一个企业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之一,也是一项最需要精心维护和捍卫的资产。随着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捍卫商标资产的热情也越发高涨起来。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讲,这种捍卫自己商标权利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

但是,既然是权利,就有边界。再有名的企业,不能也不可能垄断自己商标所涉及的那几个字。因而,有关企业申请商标撞车名商标的纷争十分频繁。在这种确立各商标之间权利边界的时候,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就要看其知识产权顾问机构的经验和智慧了。

最近,山天大蓄成功代理的“点点未来商标异议答辩”一案,就深刻体现了这一点。

北京点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专注于提升幼教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帮助中国幼儿园提升能力的高科技教育公司,旨在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的幼教行业,助力中国幼儿园升级。

点点未来拥有9项知识产权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获得了2016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创新基金奖励,是北京大学科技园重点孵化企业之一,已经获得了三轮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目前,点点未来幼教云平台在全国已经合作7000多家幼儿园,为超过10万名老师和100万家长提供服务,成为“互联网+幼教”行业内领先的幼儿园移动管理和运营提升云平台。

为保护自身权益,点点未来(以下简称“答辩人”)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注册第41类“”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574期《商标公告》上。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19484901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点点未来委托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答辩。

经过缜密分析,山天大蓄提出如下四条答辩理由。

1

 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设计而得,答辩人自成立以来以“点点未来”作为其企业商号及主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答辩人对“点点未来”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

被异议商标来源于答辩人的企业字号——北京点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来源于答辩人的行业性质及服务对象(点点未来处于幼儿教育行业,服务对象为少年儿童即国家的未来),还来源于答辩人的英文网址“EDUFUTURE.COM”答辩人自成立以来以被异议商标作为其企业商号及主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被异议商标与答辩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被异议商标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不构成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从商标构成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由四个汉字“点点未来”及英文“edufuture.com”构成,文字起到主要识别作用,且商标来源于答辩人的企业字号及企业官方网站,整体具有显著性,与答辩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异议人列举的引证商标为“好未来”及“好未来系列”标志,引证商标一、二均为三个汉字“好未来”组成的纯汉字商标,商标构成的要素不同。且经过查询,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晚于申请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6年3月31日。被异议商标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后,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在先”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其引证说明力度无效。

从《商标审查标准》及《法律解释》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59-60页第4条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四个汉字“点点未来”,引证商标为三个汉字“好未来”,被异议商标的首字“点”与引证商标的首字“好”在读音上、字形上和含义差异巨大,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外观和整体含义也显然不同,完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符合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不构成近似商标。

3

异议人所述“‘好未来’作为其独创在先使用的商号权,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好未来”只是其企业字号“世纪好未来”的其中一部分,并不是其公司的企业商号,也不在享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利之范围内。

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与“好未来TAL Education Group”(原“学而思”)公司没有关系。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企业法人罗戎,公司股东是罗戎、胡永生。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并未有任何变更信息及企业股东变更信息。且“好未来集团TAL Education Group”(原“学而思集团”)公司设立时间为2003年,公司设立的时间远早于异议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异议人所述其公司“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好未来(原“学而思”)”缺乏事实依据。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商号只能企业本身使用,不得将其企业商号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因此,异议人所述其企业就是“好未来(原“学而思”)”缺乏法律依据。

4

经查询,答辩人发现带有“未来”字样注册成功的案例大有所在,如艾尚星未来、播种未来、爱萌未来、爱未来、安全未来等。这些商标均是由“X+未来组成,其他有含义的字和未来组合产生新的含义,有其独特含义和固有显著性,通过审查,准予核准注册。

本案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时间持续宣传使用,已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异议人将“未来”二字占为己有,将他人“X未来”带有未来二字的商标均视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完全是不诚信、垄断市场的体现,其违法行为应不予支持。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点点未来 EDUFUTURE.COM”商标准予注册,山天大蓄再次在商标领域的实力,帮助客户捍卫了自己的商标。

商标的确权与维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服务,一直是山天大蓄的强项;帮助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打造民族品牌,一直是山天大蓄的愿景。近二十年来,山天大蓄服务的上市公司超过100家,已为近300家企业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编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实务》已由商务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