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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国宴”,止步于17岁

行业动态 发布于:2019-09-16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有关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已整合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茅台集团申请的“茅台国宴”商标结局最终确定——不予注册。

一支坚挺的千元白马股票,一个只在世间挣扎求存17年的商标,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

“茅台国宴”的17年

2002年10月11日,茅台集团递交了第33类“茅台国宴”商标申请。商标局在2003年01月30日发了第一次补正通知。

2003年5月27日,“茅台国宴”商标被驳回。

2003年06月10日,茅台集团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经商评委商评字[2005]第4179号复审决定,驳回复审通过,“茅台国宴”商标在2006年2月14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商品: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

在“茅台国宴”商标公告期(2.14日-5.14日)最后一天,一位北京郭女士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

此后茅台集团围绕“茅台国宴”商标开始了复审拉锯。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一直到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在商标到期日2016年05月13日的前一年,2015年5月15日,茅台集团迫不及待地向商标局递交了续展申请,被商标局拒绝。

2015年11月04日,茅台集团和郭女士同时收到了“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015年11月20日,茅台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016年10月1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83757号关于第3333017号“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被异议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6年12月6日,茅台集团在诉讼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商评委。茅台称:“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极高知名度。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茅台集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茅台酒曾作为国宴酒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国酒茅台史画》中收录的多张茅台酒作为国宴用酒的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非常记忆亲历国宴》视频,其中提及茅台作为国宴用酒一事。

2019年3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茅台集团的“要求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茅台国宴”,其中“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茅台集团在判决后并没有选择继续上诉。

2019年9月,在“十七岁那年的雨季”,一审判决可公开查阅,“茅台国宴”商标的结局广为人知。

“国”字商标赛道已封路,请绕行

“茅台国宴”的结局并非孤例。茅台集团的“国酒茅台”商标之跌宕起伏,与“茅台国宴”如出一辙。

2001年9月,茅台集团首次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但于2002年8月被驳回。而后,茅台集团分别于2006年、2010年通过不同的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共九次。

但从2012年7月到2013年1月,有数十份商标异议申请被递至商评委,其中包括剑南春、山西汾酒、五粮液等白酒企业。

2018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评委,要求撤销“国酒茅台”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

直至2019年6月,“国酒茅台”商标纠纷才进入尾声。6月12日,贵州茅台董事长李保芳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据了解,茅台的微信公众号名已于6月29日由“国酒茅台”更改为“贵州茅台”。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不再出现“国酒”二字,其直营店也撤下了“国酒茅台”相关宣传物料。

此外,当“茅台国宴”的商标续展前景并不明朗时,贵州茅台同样做了第二手准备。2016年5月16日,贵州茅台在同一天递交了两份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茅台国礼”和“茅台国韵”。然而这两个商标都已折戟。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茅台国礼”在2017年4月进入等待驳回复审环节;“茅台国韵”的申请则已被驳回,并不予受理,该商标已失效。

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上,带有“国宴”的申请注册商标有108个,其中相当部分为酒类产品,也不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酒企申请的“国宴汾酒”。带有“国酒”的商标有198个,其中,山西汾酒的“国酒汾酒”和“国宴汾酒”,五粮液集团旗下的“国酒五粮液”,衢州国酒壹号旗下的“国酒一号”等,均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文件,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如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