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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撤三”,中国高铁“CRH”商标都差点保不住!

公司动态 发布于:2019-09-26

中国高铁作为“新四大发明”之一,引来许多围观的国外网友,已经成为很多人出行的首选。搭乘动车的时候,大家都会发现每一辆高铁的车身上都喷涂有“CRH”的标志,其实这是中国铁路高速的简称,中国动车组品牌标志。

CRH的全称是China Railways High-speed(中国铁路高速),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院)为“CRH”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

但是,为了这枚“CRH”商标,铁科院与一家外国企业——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以下简称老城堡公司)产生了纠纷。

2005年,老城堡公司就在我国注册了“CRH”商标,主要分布在37类建筑施工、建材上;而铁科院提交注册的“CRH”商标主要类目是07类机械设备。两家互相没有任何联系。

双方商标权利的冲突关键在第35类商标注册。铁科院在2006年1月20日申请注册了第35类“CRH”商标,并于2009年4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广告; 市场研究; 拍卖; 人员招收; 文字处理; 簿记; 商业管理辅助; 组织技术展览; 进出口代理; 推销(替他人)”第35类服务上。经过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因为35类商标是每个公司都会申请的商标类别,所以铁科院的第35类“CRH”商标就成为英国公司的一大障碍。

2015年起,英国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第35类“CRH”商标,用于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采购等服务,但迄今无果。

随后,英国公司换了另一种方式,利用了 “商标撤三”这一法律程序。2017年2月8日,老城堡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认为铁科院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无任何正当理由就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违法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要求商评委撤销对该商标的注册。

2017年10月20日,商标局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

老城堡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原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由于诉争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铁科院不服原商评委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庭审过程中,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工作人员胸牌、车内头枕照片、广告宣传发票等证据,以证明“CRH”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故原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原商评委对老城堡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该案最终走向如何,还需等待进一步结果。此次铁科院捍卫“CRH”商标权的经历也启示我们,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风险。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当尽可能使用商标,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为将来维权保存有利证据。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物品、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其他(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