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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商标业务知识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识,用以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根据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且必须是组合)和声音等,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功能主要在于标示来源、保证品质、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

二、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1、商标具有显著性。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 商标具有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 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许可他人使用。

4、 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三、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1、根据商标的结构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上 6 个原素的组合商标、 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 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四、商标与商号有何区别?

(1)标志物不同。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记,只有商品上才能使用商标,所以商标一般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而存在;商号是企业营业的标志,它用于经营活动中,与工商企业主体经营活动关联。所以,它常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2)注册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商标的注册,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规定除烟草制品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中国大陆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3)商标与商号的效力范围及法定时限不同。商标与商号的专用权利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 效期为十年”,也就是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商号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 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另外,很多国家利用商标、商号一体化,这种做法不仅受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值得每一个中国企业经营者借鉴。

五、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例如,“吐鲁番葡萄”、“烟台苹果”等等。

六、不能作为商标来申请的标志有哪些?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 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已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七、商标的禁用条款有哪些?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 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 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 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 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 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 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包括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我国立法采用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自愿注册和优先权原则。

二、 商标注册的定义是什么?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经过审核登记备案的制度。

三、 什么是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是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但是,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对于未注册商标,除非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尽管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四、 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驳回在后的申请的原则。

五、 什么是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源自 1883 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 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 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 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 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 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 来。优先权时间为 6 个月,包括申请优先权以及展览优先权。例如: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商标在展览会 展出商标上首次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 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六、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主体有如下 5 种:

1、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即提供服务或经核准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 经销商品的需要使用商标的社会团体; 

3、即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工商业者;

4、个人合伙;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按现行商标法律规定,外国的(含大陆境外的)自然人可以在中国 申请注册商标,而中国的自然人目前暂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可以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七、 商标申请应准备什么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1 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可以以纸质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 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 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 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 签字确认。

4.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 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 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 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 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 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 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 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 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 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 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 1 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 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 1 份;不 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 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 厘米,不小于 5 厘米。商标图样应粘 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 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 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
用方式。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 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 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 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 5MB,格式为 wav 或 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六)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 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 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 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 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七)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 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 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 像人的肖像。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 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材料。

(九)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 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商标”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 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 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 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 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 件:

⑴负责人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 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 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 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 为限。

注:商标注册需按规定缴费

八、 商标的形式审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形式审查又称书式审查,指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手续所进行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是否具有该种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的完备的手续;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查商品或服务分类是否准确;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委托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并缴纳申请费,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九、 商标的实质审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对经过审查、编定申请号的商标 注册申请,就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相应作出予以初步审定或驳回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例;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十七、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

十八、商标业务官费多少? 
商标注册:300元

商标异议:500元

商标转让:500元

商标补正:500元

商标变更:250元

商标更正:250元

质证:无

撤销三年:500 元 

撤销答辩:无

撤销复审:750元

驳回复审:750元

异议复审:750元

异议答辩:无

无效宣告:750元

无效宣告答辩:无

商标更正:250 元 

商标许可:150元

商标续展:续展期 1000 元、宽展期:1250 元

海关备案:800 元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50元

十九、商标注册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十、什么是驳回复审?复审期限多长? 

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申请人不服驳回一种救济手段。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复审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二十一、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 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仿照《商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 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二十二、什么是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 “商标异议申请书” 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 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二十三、什么是异议复审?异议复审期限多长? 

异议复审,是指异议裁定成立或部份成立的情况下,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 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 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 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二十四、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多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什么是商标续展?商标续展的期限?

商标续展是指在注册商标有限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截止日前 12 个月或者后 6 个月内),通过向商标局办理手续,使商标有效期限得以延长,商标权利得以继续维持的法律程序。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 10 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计算。

二十六、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 商标局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
标的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商评委依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 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3、商评委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第一款、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 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 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 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
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二十七、什么是撤销三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 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连续”的概念,主要指 自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 3 年时间。在这 3 年时间内,商标注册人不曾有任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行为,即构成“连续 3 年未使用”。

二十八、什么是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 和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行为。

二十九、什么是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许可备案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在一定期 限内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签订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 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
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范围、许可各类等事项。

三十、什么是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是指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变更代理人

三十一、什么是商标补证?

商标补证是指补发商标证,一般需要补发商标证的情况如下:

1、商标证遗失;

2、商标转让后,受让人一方拿到核准转让证明,需办理新商标证的;

3、商标办理变更后,企业拿到核准变更证明,需办理新商标证的。

三十二、什么是商标更正? 

商标更正是指商标证上出现信息错误,需要更正错误的信息

三十三、什么是海关备案? 
海关备案是指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权利人,将其知识产 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 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 管过程中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三十四、商标的使用的概念是什么? 

商标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 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十五、什么是商标专用权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
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三十六、什么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保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 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十七、什么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一款阐述驰名商标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阐述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作用:

1、法律概念扩大保护

2、特点 :

(1)注册和未注册;

(2)类似和非类似;

(3)恶意无时间限制;

(4)扩大到企业名称和域名

3、禁止权:

1、禁止 —— 相同 —— 注册

2、禁止 —— 相同 —— 使用

3、禁止 —— 不相同 —— 注册

4、禁止 —— 不相同 —— 使用

5、禁止 —— 企业名称 —— 使用

6、禁止 —— 域名 —— 使用

(三)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及扩大保护

1、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1)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 TRIPS 协议第十六条

——WIPO 联合建议

(2)国内法律

——《商标法》(2013 年修订)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扩大法律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 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 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 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 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5)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 或者音译的,应该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 竞争。

(四)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驰名商标审查的主要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 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 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 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六)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1、行政认定程序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2、司法认定程序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事人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三十八、什么是省著名商标?

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三十九、什么是市知名商标? 

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 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 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

四十、国际注册的意义?

(一)宏观:

1、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

2、需求趋向品牌化——从贴牌到创牌

(二)微观:

1、可以防止他人抢注;

2、取得商标专用权,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3、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四十一、国外商标权利取得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1、  马德里注册;2、欧盟注册;3、单一国注册

四十二、什么是马德里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 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将该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WIPO)的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国际局将此 通知有关缔约国达 18 月之后,该商标就被视为这些缔约国的注册商 标,从而得到这些缔约国法律的保护。目前,马德里缔约国为 99个 国家(含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四十三、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点、缺点有哪些?

(一)优点: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 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 额上看,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的费用。

 2、省时:申请人自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 续齐备且按时交费,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国际局再 将申请分发到各指定国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拿到注册证之后的十二 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指定 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 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二)缺点: 

1、注册国家局限: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 东南亚和南美一些国家都还不是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企业无 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取得这些国家的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或注册为基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本国的国家注册或国家注册申请。就是说,如果您是我们国家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您要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纯协定国,必须要在我们国家已经拿到商标局的注册证。如果指定马德里议定国家,可以在我们国家拿到受理通知书后就 可以申请。而单一国家注册不受国内注册情况影响,即使在国内没有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在国外申请注册。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根据“中心打击原则”,如果在 5 年内,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在原属国的注册 申请被驳回,在被指定的缔约方的保护因此也不再具有效力。因此, 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当然,“中心打击”发生的 情况并不多,一方面,商标注册人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 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应积极应对,采取 一切措施让国际注册转变为逐一国家的注册申请,并获得在相关国家 的注册,但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十四、马德里国际注册所需材料有哪?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 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十五、申请马德里注册的费用?
费用总和 = 各国规费 +  国际局基础注册费 +  商标所代理费 + 翻译费 说明:协定国官费、同属协定国和议定国的官费为:每个国家 100 瑞士法郎 纯议定国官费为:依据《指定收取单独官费国家的收费标准》来确定(注:这一费用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汇率的变化而变动,需要随时 更新)
四十六、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 
继马德里协定和有关议定书之后,欧盟的商标一体化注册制度成为
一个全世界企业关注的焦点。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负 责欧盟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获准注册后,将在欧盟各成员国 受到保护。欧盟商标体系并不取代各成员国国内商标体系,企业仍然 可以自由选择单独申请注册国内商标、欧盟商标或者二者皆选。 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欧盟商标局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注册。
四十七、什么是单一国注册?
单一国注册即某国企业或个人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办理商 标注册。一般到非《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如到印度等 国注册,一般采用“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费 用与商标国际注册费用标准不同,一般包括各国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收
取的申请费、注册费,发证费等,此外还有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代 理费视国家和代理组织的不同而不同。

四十八、单一国注册的优、缺点有哪些?
(一)优点: 
1、单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 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 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3、申请人不需要在原属国提出基础申请,可以直接向所需要注册的 国家提出申请,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4、不受中心打击原则限制。
(二)缺点: 费用高。
四十九、单一国注册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单一国注册,各国所需资料不同,具体要求依据所选国家而定。 一般来说,都需要商标图样和经过申请人本人、或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委托书原件。有些国家会要求委托书原件要经过公证,有些国 家要求委托书原件既要经过公证又要经过大使馆的认证,有些国家要 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公证认证材料,等等。